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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院的秉公判決,感謝法官們的走訪慰問,這賠償款對我真是太及時了。”近日,開魯縣一位70多歲的呂老先生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喜極而泣,高興地說道。
2015年10月5日,呂老先生在超市購買商品準備離開后,因為超市沒有明顯提醒標志而意外摔傷,住院10多天進行治療。期間與超市協商賠償未果。起訴致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超市辯稱,其已在保險公司投有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45000元的公共責任保險,此次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辯稱,超市報案延遲,不同意給付保險金。
開魯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超市經營者的被告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因其樓梯設置存在缺陷,未善盡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身體損傷,故應對原告損害后果負責。因超市在保險公司投有公共責任保險,對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人身傷亡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超市賠償,最后開魯縣法院于近日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呂老先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