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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內蒙古紀律檢查部門了解到,從4月1日開始,內蒙古正式施行《領導干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領導干部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辦法》規定,領導干部有違規使用警車開道,違規封路、清場、限制正常交通秩序;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對新聞單位就報道字數、時長、版面、畫面等提出要求;違規多占住房或者買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群眾觀念淡薄,漠視群眾意愿和合法權益,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點問題和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置之不理等十二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辦法》還規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追責: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