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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進一步加強林草濕地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安全,切實保護生態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嚴厲打擊破壞林草濕資源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按照地類開展林草濕地經營利用
在林地、草地、濕地范圍內,嚴禁非法開墾、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毀壞林地、草地、濕地的違法行為。嚴禁在林地、草地、濕地上擅自開展非林草濕方面生產和建設,破壞原生植被、林業生產條件和草地濕地休養生息環境。堅決禁止亂占亂建、濫墾濫牧、亂樵采、破壞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林地“毀壞”:
(四)二年內曾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林地,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對于上述認定為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情形,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九條規定:“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三、嚴厲打擊破壞草原資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規定:非法開墾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有關規定: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厲打擊破壞濕地資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則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五、嚴厲打擊濫牧過牧行為
《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義務,不得超過核定的適宜載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區、休牧期放牧。第三十五條規定:超過核定適宜載畜量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個超載羊單位100元的罰款。在禁牧區域或者休牧期間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每個違法放牧羊單位120元的罰款。
六、全面完成采伐跡地更新造林
采伐林木后必須在第一個造林季節嚴格按照造林技術規程完成更新造林并完成驗收,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前嚴禁種植農作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七、全面規范林間種植行為
嚴格按照《全國林下經濟發展指南(2021—2030年)》《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格規范林間種植行為的指導意見》以及自治區關于林間種植的相關政策要求,在確保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不改變林地用途、不影響林木正常生長的前提下,科學利用林地資源,適量、適度、合理發展林下經濟。
八、全民共同參與保護林草濕資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旗市區林草局、公安局、屬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將緊盯春耕季節,持續加大破壞林草濕資源的督查檢查力度,對發現破壞林草濕資源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同時,也請廣大農牧民積極舉報違法行為,全民共同參與林草濕資源保護,共同守護綠色家園。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