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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英
孫某與韓某系開魯縣某村村民,二人均在科左中旗某牧場承包土地,二人是地鄰。2014年7月28日,孫某在韓某承包地內鋪設澆地的水袋時用鐵鍬砍掉周圍的玉米苗,韓某見狀上前阻止,為此二人發生爭吵并廝打,后孫某用鐵鍬打韓某頭部一下,將韓某打倒。見韓某頭部出血倒地,孫某離開現場。經診斷,韓某左側硬膜外血腫、左額骨骨折、左額頭皮挫裂傷。經鑒定,韓某額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韓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6萬元,韓某對孫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得到了被害人諒解,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情節及犯罪后的表現,對被告人孫某依法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造成他人輕傷的行為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了危害,也傷害了鄰里之間的感情,事件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孫某受到了法律的嚴懲,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了代價,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引以為戒,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做到大度、寬容、互相理解。常言道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本是退一步便可以解決的矛盾糾紛,卻釀成如此嚴重的后果,足以引起我們每個人的反思。
案情
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