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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獲悉,從今年起內蒙古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拓寬公共租賃住房渠道。
據介紹,內蒙古允許改建房屋用于租賃,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內蒙古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并規定改造過程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內蒙古明確規定:老舊小區的既有建筑按照設計規范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相關規定進行改造后出租,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相關支持政策。
內蒙古要求各地區制定商業用房、現有住房等改建為租賃住房的具體政策措施,優化業務辦理流程,明確工作時限,強化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