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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標車指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具體分類標準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微/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貨車(北京為1999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上海為1999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輕型貨車;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汽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燃料種類為燃氣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小型載客汽車;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輕型載貨汽車;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記注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二、老舊車是指使用時間較長,污染控制水平較差,未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車輛,包括微、小、中、大型載客汽車,微、輕、中、重型載貨汽車,中、重型半掛牽引車,中、重型專項作業車,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等。 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按照以上規定,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車輛管理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科左后旗車管所對以下車輛通過郵政快遞、組織專人上門走訪、筆錄問詢等多種方式已無法查找車主,現按照廳交管局要求對以下黃標車、老舊車按照報廢流程進行注銷登記,機動車牌證一并作廢。我們通過車管所“網上車管所”(網址:www.hqcgs.com)同時進行公告。 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