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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與朱某均系科爾沁區某鎮中心小學學生,二人均未滿十周歲,同在溫某開設的“小飯桌”食宿。2013年9月14日16時許,朱某與韓某飯后在“小飯桌”院子里一起玩耍,在玩耍過程中,朱某將韓某撞倒在地,致其左臂受傷。2013年9月15日,韓某被送往通遼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內側髁骨骺分離,先后行內固定術及取鋼釘手術,共住院11天。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韓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溫某共同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科區法院法官審理此案后認為,韓某與朱某均系未滿十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溫某開設的“小飯桌”食宿期間,溫某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雖然韓某與朱某被送至溫某開設的“小飯桌”食宿,但是學習、生活場所的改變不必然改變其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故韓某、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及對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溫某應承擔原告韓某經濟損失的60%;被告朱某應承擔25%;原告韓某應承擔15%。因被告朱某系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判令被告溫某賠償原告韓某經濟損失36178.93元的60%,即21707.36元;被告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永華賠償原告韓某經濟損失36178.93元的25%,即9044.73元。
科區法院少年審判庭主審法官崔秀文解釋說,“小飯桌”是指為中小學生提供的一種飲食住宿服務的場所,經營者一般為居民家庭。在學校附近租賃房屋,每月收取定額費用,專門為6—15歲低齡中小學生或幼兒園學生提供午餐服務,一般還提供午間休息,農村學校附近的小飯桌還提供住宿。本案的被告溫某屬于無證經營,與其丈夫共同管理看護著20多名小學生,他們除了照顧孩子的起居外,還要監督孩子們的學習、檢查作業等。
說法
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