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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周某二人系同學關系。2014年4月至5月期間,張某通過網絡購買毒品并對外銷售;周某在明知張某販賣毒品的情況下,為其聯系、介紹買家,張某伙同周某或單獨作案多起。張某被抓獲當日,公安機關在其住所內扣押了疑冰毒白色晶狀體物質16.2571克。經鑒定,公安機關在張某身上及其住所內繳獲的白色晶體均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4年5月16日,在張某的檢舉、配合下,公安機關將周某抓獲。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法官審理此案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張某、周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張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販賣“冰毒”29.8574克;周某明知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而多次幫助販賣共計4克,情節嚴重;張某、周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因張某販賣的8.4101克及周某販賣的4克“冰毒”中不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屬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某在歸案后協助偵查機關抓獲同案犯周某,具有一般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周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張某、周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判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劉麗麗解釋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通過網絡購買毒品,后雖經警方鑒定為“假毒品”不含毒品成分,但兩名被告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已符合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販賣毒品罪(未遂)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