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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科左中旗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韓某某以搶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2年10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包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理某某(已判刑)經密謀后,開著租賃的“豐田”車,竄至通遼市舍伯吐鎮南自家地里私設收費點的被害人劉某某處,聲稱:“我們是通遼警察,你這是亂收費為由,交“罰金”二萬元,否則要將其送公安機關處理”。當被害人說交不起“罰金”時,四人便拳打腳踢迫使被害人給其朋友打電話,謊稱債主討債借得現金5000.00元,并交給韓某某等人后才得以脫身。
自以為已脫逃法律嚴懲的被告人韓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科左中旗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受理案件認真閱卷后,以涉嫌搶劫罪將韓某某提起公訴,逐有了上述判決。(王敖套 白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