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想要雙倍工資 法院因申請過時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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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yu于 2014/09/27 22:22:0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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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科爾沁都市報
作者:瑪拉沁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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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想要雙倍工資 法院因申請過時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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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被告某公司聘用原告張女士來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為15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3月,張女士無故被解雇,心中十分郁悶,這些年公司都未與自己簽定勞動合同,聽說不簽勞動合同應得雙倍工資,所以張女士按法律規定先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得到的結果竟然是不給,張女士不滿意仲裁結果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給付自己2011年4月22日到2014年3月間的雙倍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勞動爭議性質,而張女士的申請已超過時效,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其請求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針對此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天山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入職滿1年時,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中,被告公司不但沒有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在用工之日起,在一個月內與張女士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內也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條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由于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張女士入職第二個月就知道被告公司應與自己簽定勞動合同,但出于各種原因,張女士并未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入職一年之后,即使公司仍未與張女士簽定書面合同,法律出于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也算雙方已有了書面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可以獲得的雙倍工資期間是: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的11個月,張女士應該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因張女士未在此期間申請仲裁,申請過了時效,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其請求,故原告此項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記者 沈慧蓮 通訊員 李光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