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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時節,地里剩余的秸稈是每年耕作前都會遇到的“問題”,有的人雇傭機械清理,也有人違反森林草原防火禁令放火“燒荒”,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在豐田鎮進行巡邏時發現多處“濃煙”,走近發現均為擅自在防火期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違法行為,隨即進行制止并帶回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 民警提示:根據2025年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滅火的命令》規定:全區防滅火戒嚴管制期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14日通遼市人民政府發布《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規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為2025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 燒荒、燒紙均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涉嫌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6月19日錢家店鎮新立屯村發現違法圖斑,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調查發現馮某某在林地樹木行間耕種農作物玉米,經鑒定馮某某在林地內耕作農作物的行為對三十余畝林地構成嚴重毀壞,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因犯罪嫌疑人馮某某認罪認罰、及時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恢復林地植被和生產條件,人民檢察院酌定不予起訴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民警提示:林間耕種有標準,切勿隨意去耕種,根據2024年5月28日通遼市人民政府發布《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林草濕資源保護嚴格規范林間種植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全面停止“林糧”間作模式...造林地塊經驗收達到成林標準的前提下,株數保存率達到65%以上(經濟林85%以上),且喬木郁閉度達到0.2以上、灌木覆蓋度達到40%以上,方可按本意見要求有序適度開展林間種植。 違反規定在林地內從事非林業生產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開墾林地的違法行為,如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可能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移交案件發現:2023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在清河鎮東喜伯營子村承包土地建設墓園,經調查,滕某某在未取得審批的情況下進行了房屋、墓碑、水泥硬化道路和圍墻的建設,占用林地2.852畝,屬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林地用途未經審批不可用作非林業用途,違反規定未經審批改變林地用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可能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通遼市林業和草原局科爾沁區分局依法對滕某某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