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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小鍋、小耳朵)
安裝、銷售、使用
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注: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小鍋、小耳朵)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不準私自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
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2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科左后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宣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