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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春融期間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專項行動的
通告
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
為降低春融期內超限超載車輛對公路造成的損害,確保道路完好、交通安全、暢通、有序,科左后旗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1年3月9日至5月31日在全旗范圍內依法開展春融期治理公路貨車超限超載專項行動,加大對公路重要路段、關鍵節點的巡查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在春季,凍脹的道路在春暖化凍時,路基上部已融化的水被下部未融化的凍土所阻,不能下滲,使路基上部處于飽水狀態,路面承載力顯著降低。在超限超載車輛的車輪碾壓下,路面下沉,飽水泥漿從路面裂縫中擠出,造成翻漿,給公路使用壽命和交通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20年修正版)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20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條規定:(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科左后旗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